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2014年) 四十四、

四十四、 增加两条,作为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经审查认为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公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供公众查阅,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