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2014年) 三十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2014年) 三十三、 三十三、 将第七章分为五节,增加节名,规定:“第一节一般规定”,内容为第五十四条至第六十六条;“第二节第一审普通程序”,内容为第六十七条至第八十一条;“第三节简易程序”,内容为第八十二条至第八十四条;“第四节第二审程序”,内容为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九条;“第五节审判监督程序”,内容为第九十条至第九十三条。 三十二、 目录 三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