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2014年) 三十、

三十、 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