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2014年) 二十九、

二十九、 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九条,将第一项修改为:“(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