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2010年) 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2010年) 二、 二、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以著作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本决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一、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