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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2010年)
  3. 二、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以著作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2010年) 本决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二、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以著作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本决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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