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2010年) 一、

一、 将第四条修改为:“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