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2016年) 五、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作出修改 (六)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2016年) (六) 五、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作出修改 (六) 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规划编制机关违反本法规定,未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或者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五) 目录 (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