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2016年) (五)

(五) 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