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2011年) 四十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2011年) 四十二、 四十二、 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九条:“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四十一、 目录 四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