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2011年) 四十一、

四十一、 将第七十八条改为第八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