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2011年) 三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2011年) 三十、 三十、 将第五十三条改为第六十条,修改为:“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二十九、 目录 三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