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2011年) 三十一、

三十一、 将第五十四条改为第六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用人单位在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时,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