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2011年) 二十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2011年) 二十三、 二十三、 将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五条,修改为:“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二十二、 目录 二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