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2011年) 十六、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2011年) 十六、 十六、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不得挤占、挪用,并对因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十五、 目录 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