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2011年) 十七、

十七、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