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2011年) 十五、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2011年) 十五、 十五、 将第十八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国家对从事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尘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十四、 目录 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