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2011年) 十四、

十四、 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