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1996年) 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1996年) 七、 七、 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对违反本法和国家规定编制发布的统计调查表,有关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禁止利用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 六、 目录 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