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1996年) 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1996年) 二、 二、 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