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1996年) 3、

3、 “第三十条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泄露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或者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