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决定(1993年) 六、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决定(1993年) 六、 六、 第八条修改为:“购销、建设工程承包、加工承揽、货物运输、供用电、仓储保管、财产租赁、借款、财产保险以及其他经济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均适用本法的规定。” 五、 目录 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