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决定(1993年) 七、

七、 第十条修改为:“代订经济合同,必须事先取得委托人的委托证明,并根据授权范围以委托人的名义签订,才对委托人直接产生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