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决定(1993年) 五、

五、 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合同;”

第三款修改为:“经济合同的无效,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