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决定(1993年) 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决定(1993年) 四、 四、 第五条修改为:“订立经济合同,应当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三、 目录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