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决定(1993年) 三、

三、 第四条修改为:“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牟取非法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