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决定(1993年) 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决定(1993年) 二、 二、 第二条修改为:“本法适用于平等民事主体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相互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