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决定(1993年) 三十五、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决定(1993年) 三十五、 三十五、 第五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六条,修改为:“涉外经济合同和技术合同,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的规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1985)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1987) 三十四、 目录 三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