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决定(1993年) 三十五、

三十五、 第五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六条,修改为:“涉外经济合同和技术合同,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