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决定(1993年) 三十六、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决定(1993年) 三十六、 三十六、 删去第五十六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决定施行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制定的有关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章,其内容与本决定相抵触的,以本决定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三十五、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