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决定(1996年) 五、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决定(1996年) 五、 五、 第十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特定矿种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可以由国务院授权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四、 目录 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