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决定(1996年) 六、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决定(1996年) 六、 六、 第十三条第一款与第二十六条合并,作为第十五条,修改为:“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 五、 目录 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