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决定(1996年) 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决定(1996年) 三、 三、 第五条修改为:“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但是,国家对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予以减缴、免缴。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二、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