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决定(2012年) 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决定(2012年) 二、 二、 将第十七条修改为:“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符合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应当予以收监。罪犯收监后,监狱应当对其进行身体检查。经检查,对于具有暂予监外执行情形的,监狱可以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