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决定(2012年) 三、

三、 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原关押监狱应当及时将罪犯在监内改造情况通报负责执行的社区矫正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