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决定(2012年) 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决定(2012年) 一、 一、 将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