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决定(2024年) 二十、

二十、 将第五十一条改为第五十八条,修改为:“国家监察委员会会同有关单位加强与有关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在反腐败方面开展引渡、移管被判刑人、遣返、联合调查、调查取证、资产追缴和信息交流等执法司法合作和司法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