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2015年) 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2015年) 二、 二、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作出修改 (一) 将第十一条修改为:“企业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批准。拍卖企业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 (二) 将第十二条中的“设立拍卖企业”修改为“企业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 (三) 将第六十条中的“未经许可登记设立拍卖企业的”修改为“未经许可从事拍卖业务的”。 (四) 删去第六十八条。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04)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15) 一、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