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2015年) (一)

(一) 将第十一条修改为:“企业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批准。拍卖企业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