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2000年) 十八、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2000年) 十八、 十八、 第十八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的从事捕捞作业的船舶必须经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下水作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十七、 目录 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