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2000年) 十七、

十七、 第十七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的规定进行作业,并遵守国家有关保护渔业资源的规定,大中型渔船应当填写渔捞日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