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2000年) 十六、

十六、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方可发给捕捞许可证:

“(一)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二)有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三)符合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的捕捞许可证,应当与上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捕捞限额指标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