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决定(2012年) 十六、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决定(2012年) 十六、 十六、 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五条:“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十五、 目录 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