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决定(2012年) 十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决定(2012年) 十七、 十七、 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公布,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六、 目录 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