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决定(2012年) 十五、

十五、 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依法利用废物和从废物中回收原料生产产品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