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决定(2012年) 十四、

十四、 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对从事清洁生产研究、示范和培训,实施国家清洁生产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和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自愿节约资源、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协议中载明的技术改造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资金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