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决定(2012年) 十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决定(2012年) 十三、 十三、 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企业可以根据自愿原则,按照国家有关环境管理体系等认证的规定,委托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进行认证,提高清洁生产水平。” 十二、 目录 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