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2013年) 二十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2013年) 二十四、 二十四、 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一条:“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二十三、 目录 二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