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2013年) 二十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2013年) 二十三、 二十三、 将第四十三条改为第五十条,修改为:“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二十二、 目录 二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