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2000年) 六十八、

六十八、 增加一条,作为第九十八条:“未按照本法规定为控告人、检举人、举报人保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