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2000年) 六十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2000年) 六十七、 六十七、 增加一条,作为第九十七条:“海关的财政收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审计机关以及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十六、 目录 六十八、